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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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1 14: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

 一、申请国家赔偿,是否还可以恢复名誉并追究民警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符合法律规定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机关赔偿后,对于因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完全应打消国家赔偿金是“封口费”的疑虑,尽快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二、对公安机关久拖不决的案件,能否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根据第三条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1、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2、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4、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的;5、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三、提出赔偿申请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

  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可以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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