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烈士评定 |
办理机构: | 民政局 |
设定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 |
申请条件: | 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 |
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或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民政局 |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或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民政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时限: | 45天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2、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牺牲人员如是被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结果材料;3、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4、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
办理流程: | 1、受理,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材料。2、初审,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3、申办,县级人民政府对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然后,请示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4、审核,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省级人民政府转办的烈士评定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烈士评定报告。5、申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烈士评定的报告,请省级人民政府评定,并将烈士评定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6、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最终评定。7、告知与备案,省级人民政府评定烈士后,进入告知和备案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