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有集体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救助》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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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7 16: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

救助范围和认定标准
呼和浩特地区原国有、集团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具有呼和浩特市非农业户籍;
曾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过正式招工手续;
现已与国有、集团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已参加我市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申请社会保险缴费救助时,年龄达到“4555”(即女性年龄满45周岁以上,男性年龄满55周岁以上);
申请社会保险缴费救助时,本人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现正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现正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同类人员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缴费救助,可按上限标准选择。
救助险种
社会保险救助险种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大额医疗保险)。
救助期限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救助期限从批准享受救助时间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呼和浩特地区原国有、集团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国有集体企业辞职分流协议书或买断分流协议书等下岗失业的有效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人事劳资档案以及申请社会保险救助时本人以个人身份当年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到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登记。
本人填写《呼和浩特地区原国有集团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救助认定审批表》。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由专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旗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
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意见,在辖区范围内对认定的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公示。
经认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救助的人员,本人再就业后,所在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从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之日起,停止社会保险救助。
社会保险救助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救助实行先缴费后救助。


经认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救助的人员,凭《呼和浩特地区原国有集团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救助认定审批表》、本人身份证件和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到辖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社会保险救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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